本分部规定了螺旋桨及其主要附件的试验和检查。
§35.33 概述
(a)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及其主要附件在完成本分部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和检查后,不会出现故障或失效的迹象。
(b)申请人必须提供试验设施包括试验设备和合格的试验人员,以便进行所要求的试验。
§35.35 桨叶固定装置试验
可拆桨叶的螺旋桨毂和桨叶固定装置,必须承受得住在螺旋桨所规定的限制使用范围内旋转时螺旋桨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两倍的离心载荷。这项试验可用旋转试验或静拉伸试验来完成。
§35.37 疲劳极限试验
每种金属桨毂、金属桨叶和非金属桨叶的每一主要承载金属件,必须进行疲劳评价和确定疲劳极限。这种疲劳评价必须考虑到所有可合理预计到的振动载荷模式。疲劳极限还必须考虑到容许的使用损伤(如:刻痕、划伤、擦伤、轴承磨损和材料性能变化等)。
§35.39 持久试验
(a)定距木质螺旋桨
定距木质螺旋桨必须经受下列试验中的一种试验:
(1)用一台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桨距和最大直径的螺旋桨,以额定转速在发动机上进行10小时台架持久试验。
(2)进行50小时的平飞或爬升的飞行试验。在该项飞行试验中,螺旋桨在额定转速下至少运转5小时。50小时的其余时数螺旋桨应以不低于额定转速90%的转速进行运转,必须用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直径的螺旋桨来进行此项试验。
(3)以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功率和螺旋桨转速在发动机上进行50小时的台架持久试验。必须用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直径的螺旋桨来进行此项试验。
(b)定距金属螺旋桨和地面调距螺旋桨
定距金属螺旋桨或地面调距螺旋桨必须经受本条(a)(2)或(a)(3)项所规定的试验。
(c)变距螺旋桨
必须表明,符合本条要求的螺旋桨应是合格审定时所规定的最大直径的螺旋桨。
每种变距螺旋桨(在螺旋桨旋转时,可由驾驶员或由自动装置来改变桨距的螺旋桨)必须经受下列试验中的一种试验:
(1)在一台具有代表性的发动机上作100小时的试验,试验用的发动机应与螺旋桨匹配使用的发动机相同或者具有更高的功率和转速以及具有相同的或更恶劣的振动条件。每次试验必须以螺旋桨最大连续转速和功率的额定值进行。倘若已确定起飞功率额定值大于最大连续功率额定值时,则必须以起飞工作状态的最大功率和转速来进行附加10小时的台架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