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分部 设计和构造
§35.11 适用范围
本分部规定了螺旋桨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35.13 概述
申请人必须表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螺旋桨满足本分部规定的设计和构造要求
§35.15 设计特征
螺旋桨不得具有经验已证明是危险的或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或零件的适用性都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
§35.17 材料
螺旋桨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用性必须: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工业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它性能。
§35.19 耐久性
螺旋桨的每一零件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得螺旋桨在翻修期之间的任何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少到最小限度。
§35.21 可反桨的螺旋桨
可反桨的螺旋桨必须与飞机上的反桨系统相匹配,使得在正常或应急使用时,反桨系统中出现的个别损坏或故障,不会导致螺旋桨桨叶转到不该有的远远低于正常飞行小距限动位置上。如果这种损坏出现率极小,则结构元件的损坏可不必考虑。对本节来说,“反桨系统”这一术语指的是螺旋桨本身的全部反桨系统零件和由申请人提供的安装在飞机上的其余零件。
§35.23 桨距操纵和指示
(a)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正常的螺旋桨桨距操纵失灵不得引起螺旋桨危险的超转。
(b)在螺旋桨内的或与螺旋桨一起提供的、且用发动机滑油来顺桨的每一桨距操纵系统,必须装有能经旁路或超越正常工作的液压系统部件的应急系统,以便在上述部件损坏或有故障时,应急系统能够进行顺桨。
(c)获准安装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上的每一种螺旋桨,必须装有桨距指示装置,以便当螺旋桨桨叶角处在低于飞行小距位置时就能作出指示。该装置必须能直接地检测桨叶位置,并调整到桨叶角移至飞行小距止动减小8°之前就使该指示器作出指示。
C分部 试验和检查
§35.31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