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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适航标准

螺旋桨适航标准 
(1987年12月17日)

目录



  A分部 总则
  §35.1 适用范围
  §35.3 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
  §35.4 持续适航文件
  §35.5 螺旋桨的使用限制
   B分部 设计与构造
  §35.11 适用范围
  §35.13 概述
  §35.15 设计特征
  §35.17 材料
  §35.19 耐久性
  §35.21 可反桨的螺旋桨
  §35.23 桨距操纵和指示
  C分部 试验和检查
  §35.31 适用范围
  §35.33 概述
  §35.35 桨叶固定装置试验
  §35.37 疲劳极限试验
  §35.39 持久试验
  §35.41 功能试验
  §35.42 桨距操纵系统部件试验
  §35.43 专门试验
  §35.45 分解检查
  §35.47 螺旋桨的调整及零件的更换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A分部 总则

  §35.1 适用范围
  (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章中适用的要求。
  §35.3 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
  申请人必须准备包含有螺旋桨安装和使用说明内容并经批准的一本或多本手册可供使用。
  §35.4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章附录A编制民航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第一架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交付之前或者在颁发装有该螺旋桨的飞机(标准)适航证之前(视哪种情况在后)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35.5 螺旋桨的使用限制
  螺旋桨的使用限制是民航局确认的,并纳入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规定的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使用限制包括根据本规章要求的试验所证实的各种工作状态的限制,和为螺旋桨的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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