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的通知
(财税增[1988]42号 1988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财政部颁发了《
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并对税目做了调整,我局根据调整后的税目制订了《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
25、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3税目“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6、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4税目“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7、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5税目“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第175税目“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中的“其他石料”的征收范围执行。
28、建筑材料
本税目下设七个子目:
(1)水泥
按原产品税第168税目“水泥”的征收范围执行。
(2)水泥制品
按原产品税率169税目“水泥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3)砖瓦
按原产品税第170税目“砖瓦”、第171税目“废渣砖”的征收范围执行。
(4)建筑用加工石
按原产品税第175税目“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中的“建筑用加工石”的征收范围执行。
(5)其他建筑材料
按原产品税第172税目“石灰”、第173税目“油毛毡”和第176税目“其他建筑材料”的征收范围执行。
(6)石棉制品
接原产品税第174税目“石棉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按原产品税第177税目“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9、有色金属产品
本税目下设十三个子目:
(1)铜
按原产品税第246税目“铜”的征收范围执行。
(2)铝
按原产品税第247税目“铝”的征收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