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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的通知
(财税增[1988]42号 1988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并对税目做了调整,我局根据调整后的税目制订了《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


  25、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3税目“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6、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4税目“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7、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5税目“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第175税目“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中的“其他石料”的征收范围执行。
  28、建筑材料
  本税目下设七个子目:
  (1)水泥
  按原产品税第168税目“水泥”的征收范围执行。
  (2)水泥制品
  按原产品税率169税目“水泥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3)砖瓦
  按原产品税第170税目“砖瓦”、第171税目“废渣砖”的征收范围执行。
  (4)建筑用加工石
  按原产品税第175税目“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中的“建筑用加工石”的征收范围执行。
  (5)其他建筑材料
  按原产品税第172税目“石灰”、第173税目“油毛毡”和第176税目“其他建筑材料”的征收范围执行。 
  (6)石棉制品
  接原产品税第174税目“石棉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按原产品税第177税目“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9、有色金属产品
  本税目下设十三个子目:
  (1)铜
  按原产品税第246税目“铜”的征收范围执行。
  (2)铝
  按原产品税第247税目“铝”的征收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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