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
(1988年6月22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六月十六日,国务院以国发明电[1988]12号发出《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在此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停建、缓建一批在京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建设银行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银行行长要认真对待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工作,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清理、排队、讨论、撤(立)项工作。按照国务院通知,凡已决定停建项目要撤消立项,建设银行不得拨付款项;凡已决定缓建的项目可保留立项,但“七五”期间一般不得开工复建。建设银行不得再拨付工程款。各行要将当地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包括续建、停建、缓建项目的名单,建筑面积、批准单位、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交存和支用等情况)逐级汇总在七月底以前向总行做一次正式报告。
二、根据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投资,不论筹资渠道如何,一律先存入建设银行,接受监督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各级建设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第一步先把本地区正在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个数、投资额(包括总投资和当年计划投资),资金渠道、存入何家银行、已完(未完)工程进度,建成竣工期限等基本情况掌握清楚;第二步协同有关部门抓紧清理并督促单位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经批准继续建设的项目,其资金尚未存入建设银行的,要督促单位将未完建设投资所需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方能继续建设;第三步,对楼堂馆所项目,资金仍在其他银行存取的,各行应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求得解决。
三、今后,对不按基建程序和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原则,由领导者个人批条子上楼堂馆所项目的,各级建设银行有权拒绝给这类项目拨(贷)款。
四、各行年终上报工作总结时,要将此项工作专题报告。
五、我行系统清理楼堂馆所,总行4月19日以(88)建总会字第37号通知农行。请再认真检查一下,凡属通知规定应清理上报而未报的项目,请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