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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答复

财政部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
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答复
([88]财商字第288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湘财[88]农字第28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仍然有效。其中“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是指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调出调入固定资产时,须按照有偿原则进行调拨;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前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继续有效,不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2.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所指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已经无偿调拨给国营企业的土改时期没收的祠堂、会馆等封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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