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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严格联行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严格联行机构管理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当前,在联行机构的申报、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新增机构人民银行尚未批准就申报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结果人行未批,又办理撤销;有的上报联行机构变动表不认真审查,重复使用联行行号,短期内反复撤并;有的未正式对外开业,就仓促申报联行机构,俟总行通报后有关联行向其签发联行凭证时,由于未正式开业无法受理;有的行没有达到配备三名以上会计人员要求,无法分管印、押、证的也申报。上述问题,造成全国联行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联行工作正常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联行管理,防止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要严格按下列条件审查:
  (一)必须具备三名以上的会计人员,并能够坚持做到联行印、押、证分管;
  (二)有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文件,并已实际开始营业;
  (三)新设县辖办事处一级(不包括县级办事处)机构,开业后每日平均会计凭证达到50笔以上。
  各行设立的分理处属会计不独立机构,不开办全国联行往来,但可以参加省辖联行往来。
  二、改进申报参加全国联行工作。从9月份起,凡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应单独编制“增设全国联行申报表”(见附表)报总行专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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