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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的通知

  要树立团结协作,公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二、监察的对象和任务
  (一)监察对象。
  根据国发[1987]74号文规定精神,各级行监察对象是:
  总行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总行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院校等单位由总行任命和管理的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及其所辖行的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是,本行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所辖行由本行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政策和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政策、法规、法令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金融政策、法规、法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揭发、检举和控告;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
  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6.定期向本行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7.完成本行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三、监察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
  (一)各级行监察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
  (二)各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时,有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三)在必要时,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受理下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四)为有利工作,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可以参加本行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各级行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组建监察机构。
  (一)总行设立监察室(部室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制暂定12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设立监察室(处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制由各行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总行直属院校,在院校长领导下,设专职处或科级监察员。
  (三)地(市)、州(盟)中心支行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县支行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具体事宜由各管辖分行结合体制改革的实际自行决定。
  五、干部配备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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