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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计[1988]50号 1988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开征这两个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
  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用缴款书,由各地按照这两个税的《暂行条例》和国库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印制,在未印制使用以前,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商定,以其它税收缴款书加注标记代替。
  代征义务人代征筵席税使用什么凭证暂由各地自行规定,但不得将税收完税证用作代征凭证。
  二、税收会统报表
  在十二月份报送十一月份的报表时,在“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明细月报表”、“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中,“集体企业奖金税”和“建筑税”项目之间增设“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项目(“筵席税”项目顺序在先)。在“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支情况表”中,筵席税代征手续费在“其它”项内反映,在“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筵席税收入统计在“其它各税”项内,涉及增设项目报表的计算机传送格式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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