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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1988]522号 1988年10月18日)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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