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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改革规划管理体制,理顺内外关系
  1.城市规划管理要同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同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使计划建设的项目在城市内合理布局,使城市规划的实施得到计划安排的保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同城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必须相互协调一致,使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凡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立项、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的编制和审查,都应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
  2.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以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各项建设的布局、选址、定点进行严格的管理。
  3.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城市的各项建设凡涉及环境保护、公安消防、文物保护、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人防建设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事先主动进行综合协调,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城市综合开发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轨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用地安排、环境容量、空间布局、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审查、监督、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4.建立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规划管理体制。大、中城市宜建立市、区、街道基层三级规划管理网。城市规划管理的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市一级规划管理部门,不能下放。区一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活动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城乡接合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同时,要发动街道基层组织和居民群众,监督规划实施,参与规划管理。
  5.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的业务归口管理。各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的市场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的规划管理程序和制度一切和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持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或者其他批准文件,首先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选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方可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能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明确所属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形成规划与管理,以及管理过程各个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定点、会审、发证、放线、建设监督、竣工验收、建档的全过程,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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