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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不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范围的通知
(财税[1987]298号 1987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7)财税字第197号《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和一些部门来函,来电询问该文中规定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范围。为统一政策,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范围为: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按照国家规定,提前还清基建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另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用自有资金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在规定的免交所得税时期内而留给企业的利润,也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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