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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审批苏联公民来华探亲问题的通知

  2.邀请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服刑、执行劳动教养的;
  3.邀请人住在军事禁区的;
  4.邀请人所述情况不实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批准来华的。
  六、对申请邀请苏联公民来华探亲访友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公安部六局[87]公六(1)第333号通知执行。为防止被批准的人与实际来华的人不一致,申请书中应增加被邀请人的性别、出生日期两项(可写在姓名后边的括弧内,放在“与我的关系”一项之前:
  七、要依法加强对来华探亲的苏联公民在华期间的管理工作。对于加签旅行地点、去非开放地区探亲、延长停留期限等项申请,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过去有关对苏联公民来华审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通知[87]公六(1)第333号


  驻苏联、蒙古、朝鲜使馆,驻列宁格勒领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关于苏联、蒙古、朝鲜籍公民来华探亲事,公安部、外交部曾于一九六○、六一、六二年先后作了规定,即驻外使、领馆凭国内公安机关确认的在华亲属的申请书核发签证。近几年,由于公证处恢复,有些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造成规定上的不一致。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统一手续,我们根据原规定并结合目前存在问题,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就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重申如下:
  1.苏联、蒙古、朝鲜公民申请来华探亲,先由其在华亲属填写一份申请书(式样附后),报送当地县、市公安局。
  2.县、市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如果所述情况属实并具备来华探亲条件,即可加盖县、市公安局公章(有带国徽的市、县、公安局的公章的,用该章;没有的,可用带五角星的市、县公安局公章。不用带编号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表示同意,但不要签注任何同意来华的字样。如情况不实或不能同意来华的,不要盖章。
  3.我驻外使、领馆仅凭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申请书核发其来华探亲签证。(申请书式样略)

                                                      公安部六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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