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审批苏联公民来华探亲问题的通知
([88]公境字68号 1988年7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中苏关系的逐步改善,以及苏联政府放宽对苏联公民出境政策,来华探亲的苏联公民不断增多,来华探亲人员的身份亦有所变化,来华后申请定居和长期停留不返的人也有增多。关于苏联公民来华探亲的申请手续,公安部六局曾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发过通知([87]公六(1)第333号)。但对于苏联公民来华探亲的审批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有些地方反映需要明确,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公安局出具探亲申请书要严格掌握。对于我国公民邀请苏联人来华探亲的,经审查核实,不具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予批准;对来华探望朋友,如关系密切,符合入境条件的,经审查核实后,也可以酌情批准。
二、对于来华探亲治病的,邀请人要提供县以上卫生部门开具的同意接纳的证明,否则不予批准。
三、为防止逾期后滞留不返,造成管理工作被动,可要求邀请人提供保证被邀请人按期返回的书面保证。被邀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返的,除对其处罚外,对于邀请人也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居留或者违反居留管理规定予以处罚。这一点应向邀请人事先说明并在保证书上写明。
四、被邀请对象是我国公民非法越境逃到苏联,但按照我国刑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其现在是无国籍人,还是苏联籍人,经审查核实后,邀请人能保证其按期返回的,一般可予批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被邀请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的不准入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