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
(1988年8月2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为贯彻国发[1988]39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请示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文件完成清仓挖潜任务的几项规定》(见银发[1988]236号附件四,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现结合国营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确保清仓挖潜任务的完成。1988年清仓挖潜任务实行条块结合办法,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总行双线下达,分头组织完成和考核。现根据《规定》要求全部流动资金比上年加速周转3%的原则,和各地区实际占用的不同情况,下达施工企业清仓挖潜计划(见附件)。各行应据以逐级落实到独立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并要按期完成任务和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对年终完不成清仓挖潜任务和不按期上报考核情况的分行,总行将酌情扣减明年的新增贷款指标。
二、为确保清仓挖潜任务的完成,今年国家要实行“先扣后调”的办法,各级行应切实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施工企业,要由经办行(中央企业为主办行)对企业确定挖潜指标和完成期限,在银行和企业分别建立“挖潜台帐”和“挖潜台户”。各行要按照挖潜指标的进度和处理情况,确定收回贷款的期限和额度,并按《规定》精神加收利息。收回贷款的额度,可按贷款(不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例确定。
各级行对收回的贷款,要按总行调整贷款结构的要求使用,根据先国营后集体、先中央后地方,择优扶植的原则,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的流动资金需要。
三、督促企业处理超储积压物资,继续大力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和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施工企业清仓挖潜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企业其他应收、应付款也应进行清理。各级行要对企业核定和限期处理超储积压物资,由此而发生的损失,除国家规定的老旧汽车配件报废外,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经同级建设银行批准后列入企业成本。各级行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清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并对“垫资”承包、挪用贷款,以及不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清理拖欠工程款不力,严重违反结算和信贷纪律的企业,要坚决实行不发放新贷款,减少或限期收回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
四、加强流动资金管理。为圆满完成清仓挖潜任务,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各行应支持和协助企业建立“内部银行”等项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要完善施工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从1988年起国营施工企业一律由原来规定从企业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10%,改为从企业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20%,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根据《规定》,建筑业库存物资、商品,按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统一调价的增减值部分,作增减国家资金处理,不再列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