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
(1988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经济监督和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三个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遇需要及时研究处理的重大问题,可随时联系召开会议。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应互相书面通知,以便随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时,应查询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注销登记时,应查询企业和经营者的完税情况,并视其是否完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还应注意了解工商企业的年检情况,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供有关资料。具体联系形式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研究确定。
三、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违法税收、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应互通情况,按各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有困难的,可向有关机关及时反映情况,提请协助处理。对违反税收法规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围攻、殴打、谩骂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