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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得成立省(自治区)、地区(盟、州)公证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不得成立省(自治区)、地区(盟、州)公证处的通知
([88]司发公字第280号 1988年10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省、自治区相继成立了省公证处或地区(州)公证处,还有的省、自治区正在积极筹备建立。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无助于当前公证工作的发展和公证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望接此通知后,认真检查纠正。已经建立的,应采取妥善措施立即停止开展业务;尚未建立的,不应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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