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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个体存款”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个体存款”会计科目的通知
(1988年10月10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业务需要,决定增设“265个体存款”科目,按个体户设明细帐户,核算个体经济户存入的各种资金。存入时记收方,支用时记付方。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2页第5行,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0516个体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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