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科技等部门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则应根据工作需要选学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的部分。
城乡个体工商户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规定》(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 5日国务院发),《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36年 1月7回国务院发),《
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9月11日国务院发)。
农村干部和群众要着重学习: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1988年9月28回国务院发),
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4日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
今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也应随时组织学习。
二、学习方法
干部以自学为主,并应适当组织辅导报告;职工、群众应以宣讲为主。在学习中要求做到边学习,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制定改进措施,使法制教育成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工作。
三、考核
这次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学习质量,在学习结束后要进行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验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检查干部是否依法办事。考核的内容、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考核工作要列入干部目标管理。
四、组织领导
此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组织。在工作中要协同各主管部门齐抓共管。请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密切配合,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教育效果。
请各地按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