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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
(中宣发文[1988]29号、[88]司发宣字第314号 1988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
  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为了保障这一部署的实施,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法制教育的指示,我们拟定了此通知,并经审核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即向党委、政府报告,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保证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治理、整顿工作在法制伪基础上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这次法制教育要分层次、分部门进行。从总体来说,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学习十六个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1988年9月24日发),《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1988年9月27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9月11日国务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年5月13日国务院发),《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8年10月3日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返(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年IO月3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回国务院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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