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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88]125号 1988年5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一九八八年贷款规模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对贷款规模实行“双层控制”的办法。人民银行负责下达专业银行和地区的贷款规模,专业银行负责系统内的贷款规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年初各专业银行下批的贷款规模汇总后下达给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年度中间,如有调整贷款规模,各专业银行总行应于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后5日内,将调整的情况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专业银行总行报送表式附后)。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各专业银行总行调整后的贷款规模下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向其分行下达和调整贷款规模的同时应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电话通知的应于事后补发正式批件)。
  二、建立贷款规模定期核对制度。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接到专业银行总行对其分行下达和调整贷款规模的抄件,应及时汇总;在接到人民银行总行定期下达的分地区贷款规模时,应及时同本地区汇总的贷款规模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应及时与总行查对。凡专业银行下达贷款规模未抄送人民银行的,人民银行不计入地区贷款规模,据此发放的贷款按超贷款规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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