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旅保字[1988]第06号 1988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公安厅(局):
自从国家旅游局、公安部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安全保卫工作座谈会,并于同年九月发出《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以来,有七个省、区的旅游局、公安厅(局)联合召开了旅游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局、公安厅(局)联合转发了《通知》。由于多数地区认真贯彻了《通知》和座谈会的精神,狠抓了旅游安全保卫工作,今年一至四月份全国旅游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比较好。但是,有些地区安全保卫工作不够落实,旅游景观点的秩序混乱,来华旅游者财物被抢、被盗案件仍屡有发生,个别地方最近又发生游客被挤伤的事故。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要求抓好旅游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特再做如下通知:
一、各地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领导,要认真检查一下本地区对《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的情况,凡是没有贯彻落实的,要从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高度,认识做好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特别注意做好旅游景观点的安全保卫工作,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景观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请接到本通知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的景观点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危险地段做为检查的重点,采取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坚决改进,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对险要地势严格控制游客流量;要利用各种方式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疏导;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景观点,要制定应急方案,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妥善处置。
三、各地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队)等部门,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爆、防治安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组织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治安保卫责任制,各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存在重大的治安隐患和漏洞;旅游设备、汽车、船只、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如发现问题和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四、各地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来华旅游者经常涉足的景观点、公园、商店、市场、餐馆、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存在的隐患,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地方政府报告。对危及来华旅游者人身及财物安全的社会治安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