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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1988年8月23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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