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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1988年9月8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帐户:
  (一)“205财政性定期存款”科目,核算存入的财政预算外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性定期存款。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收方,到期支付时记付方。
  本科目的管理按五总行即将下发的有关联合通知办理。
  (二)“291机关团体预算存款”科目,核算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存入的财政性活期存款。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收方,支付时记付方。
  (三)“293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核算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存入的一般存款。按单位设存款户。存入时记收方,支付时记付方。
  目前吸收的上述存款,应在9月份进行调整。
  (四)“635贷款呆帐准备金”科目,核算我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包括外汇贷款),按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下设呆帐准备金户。提取时记收方,批准核销呆帐损失时记付方。
  (五)在“618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户”核算按规定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列支的金额。
  有关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呆帐的具体处理手续,总行另外通知。
  (六)“289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存入的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按储户设明细帐户。存入时记收方,支取时记付方。
  各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即调整会计科目。
  (七)在“616营业支出”科目下增设“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核算开办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按规定所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支出。贴息时记付方,退回时记收方。
  (六)、(七)两个科目帐户的管理,按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定期保值储蓄存款的规定处理。
  二、新增会计科目在资金平衡表中的排列位置以及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
  (一)“205”、“291”科目分别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一页第19行,第28行;“293”、“289”科目排列第二页第7行、第12行;
  “635”科目排列在第三页第27行。
  (二)“291”、“293”科目归属于人民银行,“0540机关团体存款”统一会计科目;“289”科目归属于“053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科目;“635”科目归属于“0650提存呆帐准备金”科目。“205”科目归属统一会计科目按五总行即将下发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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