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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统计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信实业银行统计管理问题的通知
([87]银调发字23号 1987年12月14日)


中信实业银行会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现对你行有关统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中信实业银行应设专门统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所辖分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专业统计机构,或设专职统计人员。
  二、中信实业银行应根据《金融统计暂行规定》,建立人民币,外汇信贷收支、现金收支等统计报告制度。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中信实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增设若干子目,但需按统一规定的表式及项目归属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币、外汇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在人民银行总行未统一制定之前,暂由中信实业银行总行拟定,经人民银行审定后执行,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中信实业银行统计报表按系统汇总上报,总行汇总全系统数字后,于月后五日内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如数字有误,请于规定的上报时间后三日内更正。各分行的数字上报总行的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人民银行时,应按规定的顺序、项目代号排列,以防串项。
  四、从一九八八年起,中信实业银行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为便于分析,需按一九八八年的统计口径,补报一九八七年开业以来的分月度的信贷、现金收支统计月报,并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中信实业银行统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因中信实业银行业务统计是全国银行综合信贷统计的一部分,为保证对外发布数字口径一致,中信实业银行对外公布本系统综合性的金融统计资料,事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对,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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