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库款”的范围性质所做的答复
(银条法[1987]17号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来信已经收到。现作以下签复:
一、库款范围:银行发行库保管的发行基金,业务库存放的现金均称库款。
二、库款性质:业务库款是银行开展日常业务周转、备用的现金;发行库款是国家尚未发行的货币,称发行基金。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是一九八四年中国工商银行审计监察部制订的文件,中国工商银行已没有这个部门。我们认为司法部门在定罪量型时应以
刑法的现行规定为依据,而不宜引用上述文件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