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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年2月2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成都、深圳市分行、南京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4号文《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根据此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分行相互占用资金(包括分行上交存差或计划内借款)利率,仍实行月息6‰。
  二、鉴于总行给分行的临时借款,来源于总行占用分行资金,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临时借款利率仍实行月息6‰。
  三、为了及时调剂资金余缺,确保资金正常调度,各行要认真执行信贷资金差额计划,即存差分行应足额上交存差资金,借差分行不能突破借款额度。对于存差分行欠交的存差资金,或借差分行因联行汇差突破的借款额度,总行将通过调拨资金抵扣。如抵扣不完,总行将根据情况电报通知分行交款。通知发出后,分行仍不能足额交款时,总行将从第六天起直至补足时止,按欠交金额每天收取万分之三的迟交费(收取迟交费用通知单见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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