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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614、615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614、615号文件的通知
(1988年7月19日)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614、615号文件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614、6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88)汇管条字第615号文件规定,今后专业银行自有外汇资本金达一亿美元等值外汇后,即可对各地分行开办外汇业务做出统一安排和承诺。目前我行全行的外汇资本金已超过一亿美元,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即总行可对各地分行开办外汇业务的资本金做出统一安排和承诺。但为了增强我行今后办理外汇业务的实力,总行要求已开办外汇业务但资本金尚不足500万美元的分行,以及拟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应在今明两年内购足500万美元资本金。
  二、各分行如需总行向当地外管局出具同意开办外汇业务和由总行负责该分行债务的书面承诺文件,应将目前已购入资本金情况和下一步购买资本金的计划报告总行,总行将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出具承诺文件。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审批外汇业务权限下放后,各行应积极与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取得联系,汇报工作,以取得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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