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凡考核合格的军工产品承制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报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 合考核程序
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按国家军用标准《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
十二条 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连同自检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
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表后的1个月内,将是否受理申报的意见和进行考核的时间,答复申请单位。
十四条 考核一般采取两个步骤:第一步进行初审,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步进行考核评审。经初审确认合格者,考核工作亦可一次完成。
十五条 评审组考核后填写评审结论报告1式5份,报主管部门审核。
十六条 评审结论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分发有关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主管部门、接受考核单位。
第五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
十七条 质量保证体系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须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另行颁发合格证书。
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得到保持,由负责考核的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十九条 凡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如发生质量保证能力下降或重大质量事故,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整改无效者,即报由国防科工委吊销其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使用部门。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考核评审活动所需的经费,由负责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筹集。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应根据初审、复审的次数,交纳一定的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