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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1988年8月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合格与否是评定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任务资格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条 承制单位已有的研制、生产能力与特定军工产品相适应,是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考核内容

  四条 按《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有增减,须由申请考核单位提出,经评审组审查确认后有效。
  五条 产品质量历史状况。

第三章 考核的管理

  六条 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研制、生产单位,以及主要分系统、关键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其他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七条 执行考核的评审队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有有关使用部门的评审员参加。每个评审组由5至8人组成。
  八条 执行考核的评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资格证书。
  九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对考核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受理考核申请;
  (三)编制考核计划;
  (四)组织实施考核;
  (五)审核评审结论办理授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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