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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军用药品向地方销售的函复
卫生部关于军用药品向地方销售的函复
([88]卫药字第39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你部[1988]武后(卫)字240号“关于申请军用药品对地方销售的问题”函悉。对于你部下属的军办药厂所生产药品向地方销售问题。凡在国内属新药的,须按照《
新药审批办法
》办理,其他药品须向药厂所在地的卫生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可向地方销售。
此复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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