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认字第348号 1988年8月25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颁发《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地商检局:
现将《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此办法为《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可对外宣传和提供。
附件:
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加强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向外国厂商提供商品进入中国市场所必须的检验、认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于申请获得“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资格的外国各类检测实验室(含检验机构,统称外国实验室)实施认可。凡申请承担对中国进口商品进行检验、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商检标志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型式试验,以及代理工厂条件检查、监督的外国实验室,按本办法履行认可手续。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对符合认可标准的外国实验室授予“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资格。
第二章 认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是外国实验室的认可机构,负责管理外国实验室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认可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可的外国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在所在国注册,并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
(二)应独立于承检商品的生产、研究设计、开发和经营业务,保证公正地位。
(三)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等方面具有确保检测工作良好进行的各项条件,符合《外国实验室评定细则》(见附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