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他行办理和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本币核算手续,仍按总行银发[1986]372号《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留成外汇调剂业务
对留成外汇调剂业务,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到调入与调出相互衔接,尽量减少或不垫付人民币资金。如遇调入与调出业务一时不衔接时,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1.留成外汇额度调剂的外汇核算
对调入的留成外汇额度,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本行外汇管理部门办妥外汇额度过户通知书后,除应按规定进行本币账务处理外,还应补制一联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并凭以记账。会计分录是:收入:“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科目——××户。如属留成外汇额度调出,其会计分录相反。
2.留成外汇现汇调剂的外汇核算
对调入的留成外汇现汇,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本行外汇调剂中心签发的成交通知和收汇行签发的现汇收账通知联,除按规定进行本币账务处理外,还应补制一联现汇收入凭证,并以收汇行的现汇收账通知联作付出凭证,分别办理转账。会计分录是:借:“0101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户,贷:“0108留成外汇现汇”科目——××户。如属留成外汇现汇调出,其会计分录相反。
3.留成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的本币核算手续,仍按总行银发[1987]206号《关于
留成外汇调剂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三)国家外汇买卖业务
1.对中国银行经营的国家外汇买卖业务,其账务处理手续,仍按照总行[85]银发字第165号《关于经营国家外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2.对除中国银行外,其他专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下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进、出口结算外汇收支的移存结汇:
专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前,应将当日外汇收支情况,按币种分别汇总填制“移存外汇日报”,并将收、付发生额轧差,结出余额,如属收方余额,应开出外汇转账支票(或其他方式),并附收汇单位和买汇单位“结汇清单”,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外汇移存结汇手续。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上述凭证及附件后,应认真审核,无误后,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的中间价(外汇人民币按一比一比率)办理结汇,并补制转账凭证分别代替收,付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是:借:“0101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外汇)××币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