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下按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分存、贷款及贷款期限、利率、币种设立账户。
2.表外科目
“0152委托业务抵押品”科目
本行委托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在拨付人民币资金时,对相应的抵押品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代理行别、币种及期限设立账户。
3.上述新增设的两个表内科目,办理年终决算时,在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中,依次排列在第三类金融机构往来“0246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的下面。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均归属第八类金融机构往来“0613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内。新增表外科目排列在“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科目之后。
(三)修改科目名称
将“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名称,改为“0101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科目使用说明不变。
(四)在外汇业务核算中,除专门设置上述各科目外,如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了新的外汇资金往来业务,凡本币核算部分设置了会计科目的,均可以在外汇业务核算中使用。
四、会计凭证
外汇会计核算,原则使用本币核算会计凭证,但应将收方改为贷方,付方改为借方。外汇业务量比较大的行,也可适量地印刷部分借贷方的会计凭证。
五、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手续
(一)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1.委托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核算:
人民银行收到受托行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名章的一联送款回章后,除按规定拨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外,还应补制一联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并凭以记账。会计分录是:收入:“0152委托业务抵押品”科目——××账户。如收回拨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时,应根据受托行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名章的一联特种转账传票,补制一联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并凭以记账。会计分录是:付出:“0152委托业务抵押品”科目——××账户。
2.人民银行直接办理的外汇核算
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本行外汇管理部门(或计划部门)送来的抵押品存放境外或国内同业的有关行签出的外汇收账通知联等凭证及附件后,除按规定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记载本币账务外,还必须凭外汇收账通知联补制转账凭证一式二联,以一联代收入传票,以原外汇收账通知代付出传票,另一联补制的转账凭证退本行外汇管理部门(或计划部门),凭以控制抵押品——外汇。会计分录是:借:“0101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户。贷:“0106抵押品”科目——××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到期,除了按规定如数收回人民币资金外,还应凭有关行签发的外汇支款凭证回单联,补制一联转账凭证,并分别作转账收付传票,凭以记账。会计分录与收进外汇抵押品时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