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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外汇分帐核算办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外汇分帐核算办法的规定
(银发[1988]159号 1988年6月6日)


  一九八六年起,人民银行设置了外汇会计科目,实行了外汇分账核算。通过两年的实践证明,人民银行实行外汇分账核算是必要的,有关的会计核算办法也是可行的,基本适应了人民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加强外汇管理的需要。根据一九八八年一月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外汇账务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完善外汇分账核算办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外币记账单位
  (一)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二)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三)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四)西德马克(DM)以马克为单位,马克以下计至芬尼,芬尼以下四舍五入,马克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五)日元(J¥)以元为单位,计至元,记账时小数以下不计,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六)如经办的业务,还须使用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牌价的货币,作为记账货币。
  二、记账方法
  外汇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方法,每逢月末、季末、年末与本币核算并表时,应将贷方改为收方,借方改为付方。
  三、会计科目
  (一)沿用科目
  “0102外资银行缴存款”、“0103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0104国家外汇增值”、“0105同业拆借资金往来”、“0106抵押品”、“0107外汇买卖”、“0108留成外汇现汇”等七个表内科目及“0151留成外汇调剂额度”表外科目。
  (二)增设科目
  1.表内科目
  (1)“0109外资银行往来”科目
  本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处分存、贷款及贷款期限、利率、币种设立账户。
  (2)“0110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
  本行与外资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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