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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
(濒办字[1988]8号 1988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检查站: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又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负有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的责任。严格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管理,不仅是强化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执行《公约》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每年需向《公约》组织交纳上万美元的会费;国家设立的管理机构每年还需要一笔开支;同时,为了做好国内进出口单位和个人的服务工作,承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手续及在电讯、印刷等方面,要花一定经费。这批经费,过去都是从国家行政经费中开支的,不符全谁经营、谁受益、谁负但的精神。随着我国对外进一步开放,国内有关进出口活动不断增加,国家不可能再继续负担此项逐年增加的经费开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更好地为进出口单位和个人服务,也为了有必要对过去无偿服务的做法进行改革。为此,决定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实行进出口管理收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通知规定交纳手续费和进出口管理费。
  二、每核发一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者再出口,一律收取手续费10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总金额(合同额)计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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