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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4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04号批复中国银行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根据批复精神,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逾期贷款所加计的利息,应列入成本。该项利息我行以“营业支出”科目“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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