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广发录字[1988]1014号 1988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司法厅(局):
今年以来,一些音像出版单位不断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演唱的录音带。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不仅干扰了对犯人的改造工作,而且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公开在社会上进行营业性演出包括为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当演员和为音像出版单位录音录像。各地劳改单位必须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如有违反应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者的责任。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不得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像出版物和影视片出版发行。如有违反,各地音像管理部门应立即制止,没收出版物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三、录制刑满释放一年内的人员演唱的录音带出版发行,应事先报省级音像管理部门审批。在内容上要严格审查,数量上要严格控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凡未经省级音像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出版的,应视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