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标准化法》的通知
(1989年1月11日 技监局法发[1989]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司法厅(局)、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下称“
标准化法”)已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第十一号令公布。“
标准化法”的实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发展对外贸易,提高祥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标准化法”的组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学习、宣传“
标准化法”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
标准化法”,完整、准确的理解“
标准化法”。学习文件以“
标准化法”为主,结合学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
标准化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
标准化法(草案)》审议结果的说明”、徐志坚同志代表国务院“关于《
标准化法(草案)》的说明”,参考“
标准化法宣传提纲”、“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和各报的评论员文章。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制定
标准化法的目的和意义,理解标准体制的规定,明确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的任务和要求。国家技术监督局将举办“
标准化法”学习班,并组织力量编写“
标准化法知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