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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局、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计量验收合格的企业,3年后复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则收回合格证。
  (5)计量验收合格的企业,根据需要和企业计量工作发展的要求,可按规定向计量部门申报三级和二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
  五、根据乡镇企业厂点分散、产品多、计量手段不易配齐的特点,可自筹资金建立乡镇企业计量检测站(中心)。建站的形式大致有:
  1.由乡镇工业公司或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站,为本公司企业和本地区的企业服务。
  2.由本地区同行业或由本地区有关行业的乡镇企业共同集资建站,共同投资,共同受益。
  3.由有条件的大中型或骨干乡镇企业为主建站,为周围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服务。资金来源以该企业为主,进行有偿服务。受益企业可集资补助。
  4.乡镇企业自愿集资,加强当地政府计量部门的检定技术机构,为当地乡镇企业服务。
  以上四种形式,应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具体情况确定,应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社会力量,扬长避短,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统一模式,也要避免建站的盲目性。
  六、各级政府计量部门要积极、热情支持乡镇企业的计量工作。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支持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工作。为此,提出以下几项要求:
  1.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有分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2.各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积极吸收一批乡镇企业计量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评审员证书。计量评审员在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企业的计量定级考核和计量验收考核工作。
  3.各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将申请计量定级升级和计量组收的乡镇企业编排出考核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考核计划,原则上半年制定一次。三级和计量验收的乡镇企业的考核,各省(市、县)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授权给有条件的地(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
  七、根据乡镇企业行业复杂、小企业多的特点,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工作,按企业计量器具多少,分层次地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计量器具300台(件)以上的乡镇企业,执行[84]量局工字100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2.各省(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计量工作主要是确定方向、方针和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具体工作应放手交给地(市、县)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乡村企业主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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