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局、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8年3月5日)
一、乡镇企业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并依法加强管理,推动乡镇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
二、乡镇企业必须加强计量管理的基础工作,从厂长到职工都要提高对加强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计量意识,管好用好各种计量器具。充分发挥计量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为四化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委有关规定,对乡镇企业创优、申请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奖等计量级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申报国家级、部级和省级优质产品必须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其中申报国家级优质产品的大中型乡镇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计量合格。
2.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出口产品许可证,必须达到三级以上计量合格。
3.申请国家级上等级企业和国家级节能先进企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计量合格。
4.新建企业投产,要按计量定级升级规定,根据生产的产品工艺要求配齐计量器具,结合所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的投产后1年内进行计量验收或定级,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根据乡镇企业行业复杂、小企业多的特点,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工作,按企业计量器具多少,分层次地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1.计量器具300台(件)以上的乡镇企业,执行[84]量局工字100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2.计量器具100台(件)以上到300台(件)以下,年耗标煤3000吨以下的乡镇企业,执行[86]量局工字199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3.计量器具不足100台(件)的乡镇企业,原则上不进行计量定级,可采取计量验收的办法进行计量考核。
(1)计量验收执行[87]量局工字484号文件的考核标准。
(2)计量验收合格,发给《计量验收合格证》,有效期3年。
(3)计量验收合格的企业,具有三级计量合格的同等效力,可参加产品创优,领取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奖、企业上等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