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坚决执行严禁淫秽出版物等项规定的通知
((88)司发宣字第194号 1988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最近,新闻出版署发出了《关于发布“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和“
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即(88)新出办字第714号文件。这个《通知》是针对目前有些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竞相出版淫秽读物,毒害人们的思想,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等严重情况而采取的一项及时果断的措施,对严肃法纪,保护广大读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类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法制报刊、出版社单位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新闻出版署的《通知》精神,我们要求各地司法厅(局)和法律出版社、法制日报社,以及全国地方法制报刊单位,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机关的有关干部和出版社、报刊社的全体同志,认真学习新闻出版署的《通知》,坚决按照《通知》中的两个规定的具体要求办事。对以往的出版物、报纸要进行一次清理。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今后,凡是违反规定的,都要据情给予严肃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保证今后不发生《通知》中明文禁止的问题。
二、今后,对出版物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严禁出版药书籍、录音带,绝对不准出版发行。
三、不准在制作出版物的封面、插图和介绍内容梗概时,严禁用宣扬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徕读者。
四、法制报刊在刊用案例时,一定要注重社会效果,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尽量少登那些凶杀和色情方面的案例与插图。即使需要刊登的,也要尽量避免它的副作用,要坚决严禁刊登渲染凶杀、色情和迷信等有害无益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