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会计科目后有关信贷项目归类的通知
(1988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
根据总行(88)建总会字第120号文所增设的会计科目,在信贷收支月报项目中的归类通知如下:
一、“205财政性定期存款”“291机关团体预算存款”在信贷项目中收入“10财政性资金”项内;“293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归入“21其他企业存款”项内;“289保值定期储蓄存款”归入“24一般储蓄存款”项内;“635呆帐准备金”归入“38其他”项内反映。
二、在“618营业外支出”科目内增设的“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和在“616营业支出”科目内增设的“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均在信贷项目“85经营支出”项内反映。
三、以上增设的会计科目规定从9月份开始使用,考虑时间关系,信贷项目可从10月份开始归入,9月份仍按原口径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