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家华同志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通知

  第八条 根据需要组织全国性的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
  第九条 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生产中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控制情况的汇报,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 完成国务院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安委办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安委会会议及安排重要活动。与各部门之间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级专家组,为重大事故调查和安全评估聘任专家。
  第十三条 定期按专业召开专家小组会议。要求被聘专家每半年提出一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专家聘任期为三年,根据需要可连聘。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事故档案库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 贯彻并监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向安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办理安委会领导交办的事务。
  第十七条 定期编辑出版安全生产内参。

五、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安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国安全生产问题的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安委会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每次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之前,各成员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委办。
  第二十条 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安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文件须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