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地质勘探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7日)
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轻工部、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国家建材局、黄金总公司、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关于
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地质勘探单位增加的职工价格补贴支出,财政部(88)财综字136号文已追加中央地质主管部门的地质勘探费预算。现根据财政部(88)财综字第53号等有关文件,对地质勘探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列入地质勘探计划并由地质勘探预算拨款的地质大队、地质勘探管理机构,及其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在地质勘探费预算中列支。
二、自收自支、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含地质系统勘探单位)自行负担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资金。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收入中解决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不足部分由地质勘探费预算酌情补贴。
三、地质勘探管理机构及地质大队所属企业(含多种经营单位,下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所属企业,经当地建设银行审查签证,报送中央地质主管部门汇总,送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价格补贴可以部分进入成本。进成本部分,一般暂按所属企业职工价格补贴金额的20%左右掌握,最高不得超过30%。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