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88]国税地字第032号 1988年12月27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