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最近五年内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流失情况作出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应建立此种报告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部等六单位《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各地发现城乡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的,应即交当地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强令其辞退,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对招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重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应交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有关单位)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对不按规定送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组织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解决某些实际困难,使其改正错误。经教育帮助仍不改正错误的,应加重罚款,强制其送子女入学。罚款数额及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端正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是国民基础教育,必须保证学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因此,学校的教育教学,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认真辅导,热情帮助。学生旷课,要及时同家长联系,共同进行教育。留级生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学生数的5%)。防止学生因多次留级或经常旷课,丧失学习信心,流入社会。学校更不得歧视,排斥品学有缺陷的学生,或将他们挤出学校。
  中小学在办学形式、教育内容等方面,都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探索文化知识教育同劳动技术教育结合的途径,以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城乡中小学都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上好劳动课或劳动技术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劳动基地,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编写和使用乡土教材,适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农村,还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改革初级中等教育结构,举办初级职业技术中学、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班,或在普通初中适当年级实行分流培养。各地应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小学后、初中后,乃至高中后的短期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在贫困地区小学高年级,也可使一些年龄较大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一点劳动技艺。城市初中,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习一定职业技能,或试办初级职业技术教育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