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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9年1月30日)


  近两年来,不少地方中小学学生中途辍学的人数增加。对此,我委曾几次部署,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据了解,有些地方经过努力,情况有所好转,但从全国看,中小学学生辍学现象尚未得到有效制止。1987至1988学年度,全国城乡小学在校学生即流失了428万多名,平均流失率为3.3%;初中在校学生流失287万多名,平均流失率为6.9%,均比1986至1987学年度有所上升。
  中小学学生辍学现象,以前多发生在经济比较困难和地理条件较差的农村;而最近,在一些城市和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也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也有教育自身的因素。如:一些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招用童工;一些家长只顾眼前利益,迫使子女去做工、从商,或在家参加生产劳动;而学校又存在着办学形式单一、教育内容脱离实际教育方法不当等弊端,使一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信心,从厌学发展到弃学;还有一些地方收费项目、办法不合理,收费标准过高,加重了学生家长的负担,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被迫停学等。
  中小学学生辍学,势必导致新文盲大量产生,影响我国劳动者素质和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为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中小学学生流失的现象。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有政府、社会各界、家庭和学校都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学生流失的问题。为此,要反复深入地进行《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群众树立起依法普及义务教育的观念。并把《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同克服“读书无用”、“重男轻女”等错误观念结合起来,同处理违法案例、制止招用童工、动员失生复学等工作结合起来。各地还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制订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推动广大农村制订乡规民约。
  二、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流失情况的报告制度。学生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班主任老师应即向校长报告,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教育,使其到校上课。经过教育仍未到校上课的,农村中小学校长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中小学校长应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报告。属于社会、家庭因素造成流失的,还应报告有关原因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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