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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进展不正常,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不按时报送会计年报和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院技术条件局将视情况决定停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并由院计划局扣回已拨款额。
  第十七条 项目全面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两个月内编制《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他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院技术条件局。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已批准的项目,委托驻在地分院技术条件处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长期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项目工作计划时,一般作撤销资助处理,并由院技术条件局组织对财务和已购器材进行清理。所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应向院技术条件局及时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继续给予拨款。
  第二十条 凡得到资助的项目,发表论著时,必须注明“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专项经费项目”字样。有关成果转让、推广事宜由申请单位和院技术条件局共用协商安排。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成果,由院技术条件局组织鉴定。成果的鉴定和登记,按《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和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技术条件局。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EM)
  2.电子探针(EPA)
  3.离子探针(IPA)
  4.质谱仪(MS)
  5.各种联用仪(CA)
  6.X射线荧光光谱仪(XF)
  7.X射线衍射仪(XD)
  8.红外分光光度计(IR)
  9.紫外分光光度计(UV)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
  11.光电直读光谱仪(PEDR)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LR)
  13.荧光分光光度计(FS)
  14.核磁共振波谱仪(N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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