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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申请项目的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负责人。若申请者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由两名同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
  第六条 项目的起止时间,最长以不超过三年为限。
  第七条 项目申请每年三月底前集中受理一次,六月底前审批完毕。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一式三份,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报院技术条件局(二份)抄送分院技术条件处(一份)。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查与筛选,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条 择优支持的条件
  1.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2.申请者与合作者具备实施该研究项目的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3.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的申报与使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仪器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十二条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材料消耗费,协作与加工费、管理费。
  第十四条 核定的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科研单位会计制度申课题核算的办法进行核算,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项目所在单位应按时报送会计年报(格式另发)。
  第十五条 超过一年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要求于每年二月底前向院技术条件局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功能开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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